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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傾銷是WTO框架下抵制低價傾銷的合法措施,需證明傾銷、損害及因果關系,美國通過雙機構調查和替代國制度實施高稅率及追溯征稅;高關稅為單邊保護手段,無需具體理由。兩者疊加推高企業成本,倒逼供應鏈轉移與市場多元化。企業需法律抗辯、產能外移并開拓新市場應對。
一、反傾銷的定義與核心要素
反傾銷是指一國(進口國)為抵制外國商品在本國市場的傾銷行為而采取的貿易救濟措施。根據世界貿易組織(WTO)《反傾銷協定》,傾銷指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(如出口國國內市場價格或成本價)進入進口國市場,并對該國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威脅。
核心要素包括:
存在傾銷行為:出口價格低于正常價值。例如,中國出口的鋼鐵若在國內售價為100美元/噸,而在美國以80美元/噸銷售,則構成傾銷。
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:需證明傾銷行為導致進口國同類產業利潤下降、產能閑置或失業率上升等。
因果關系:損害必須直接由傾銷引起,而非其他因素(如市場需求變化)。
反傾銷措施通常表現為征收反傾銷稅,稅率等于傾銷幅度(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的差額)。例如,2025年美國對華熱成型模壓纖維制品征收5.99%-153.25%的反傾銷稅,以抵消中國產品的低價競爭
二、美國反傾銷的運作機制
美國是全球發起反傾銷調查最頻繁的國家之一,其機制具有以下特點:
雙機構調查制:
商務部(DOC):負責計算傾銷幅度,確定是否低于正常價值。例如,通過對比中國產品出口價與第三國(如泰國)替代成本,判定傾銷成立。
國際貿易委員會(ITC):評估傾銷是否對美國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。
高稅率與追溯征稅:美國反傾銷稅常遠超WTO平均水平(如對華平均稅率達98%),且可追溯至初裁前90天,加劇企業資金壓力。
替代國制度爭議:美國常選擇生產成本較高的第三國作為替代國,人為抬高中國產品的“正常價值”,導致歧視性裁決。
例如,2025年美國對華紙塑餐盒的反補貼初裁中,未合作企業稅率高達153.25%,迫使部分中小企業退出美國市場。
三、反傾銷與高關稅的本質區別
盡管兩者均為貿易限制手段,但存在顯著差異:
維度 | 反傾銷 | 高關稅 |
法律依據 | 需符合WTO《反傾銷協定》,基于傾銷事實調查 | 可單邊實施,如美國《1962年貿易擴展法》第232條 |
實施條件 | 需證明傾銷、損害及因果關系 | 無需具體理由,常以“國家安全”為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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針對性 | 針對特定國家、產品或企業 | 普遍適用于某類商品(如所有進口鋼鋁) |
國際合法性 | 符合WTO規則,需多邊審查 | 易被WTO裁定違規,引發貿易報復 |
典型案例對比:
反傾銷:2025年美國對華熱成型模壓纖維制品征收反傾銷稅,僅針對中國特定企業。
高關稅:2025年美國對所有進口鋼鋁加征25%關稅,無差別打擊全球供應商,引發歐盟、加拿大等反制。
四、對跨境物流與貿易的影響
企業成本激增:反傾銷稅疊加高關稅(如美國對華“雙反”稅率可達200%)直接推高出口成本。
供應鏈重構:企業被迫轉移產能至東南亞(如泰國、馬來西亞)或開拓歐盟等替代市場。
合規風險升級:美國海關嚴查貨品HS編碼與描述,錯誤申報可能觸發追溯征稅。例如,將“桌子”誤標為“床頭柜”可導致數萬美元罰款。
企業應對策略:
法律抗辯:提交完整財務數據,聯合行業組織證明“未造成損害”。
產能外移:通過東南亞工廠利用原產地規則規避關稅。
市場多元化:加速認證(如歐盟BPI、TUV)進入環保需求旺盛市場。
反傾銷是WTO框架下的合法貿易救濟工具,而高關稅更多是單邊保護主義手段。美國頻繁使用兩者疊加(如“232調查+反傾銷”),形成貿易壁壘復合效應。對于跨境企業,需動態關注政策變化,通過法律、供應鏈與市場的多維布局化解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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